股權交易印花稅問題
自1999年7月27日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發布了關于股權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如下:各地、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地(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方稅務局外稅分局:
現對股權轉讓、集團內相互簽訂的合同以及計算機聯網訂貨等印花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目前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4‰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該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二、集團內、系統內“相對獨立核算”的企業之間相互簽訂的同貼花問題。只要兩個獨立法人之間且相互進行結算的,其簽的合同不管是集團內部還是外部,均屬應稅憑證。
三、計算機訂貨印花稅問題。隨著科技的發展,計算機的廣泛應用,越來越多的企業在經濟活動中開始使用計算機聯網訂貨,而不再開具書面憑證,對于這種情況暫不征稅。
以上就是關于股權交易印花稅問題,還有什么不懂得可以上365公司轉讓網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