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
股權具有財產權力的屬性,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權是可以轉讓的。股權轉讓是指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國家為了維護股東之間的關系,便對股權轉讓進行了一定的法律約束。那么,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有哪些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關于《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股權轉讓需要依照《公司法》,而且,最好在律師的協助下進行。